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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了債債務後就分派遺產,若是在債務大於資產時,繼續人可能會負擔傷害補償責任,換句話說,少做這個程序,就沒有舉措完整享受限定擔當的優點。

知悉繼續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後,要遵照法院公示催告程序解決,催告債權人在必然時候內報明債權,如斯一來就能夠得知遺產與債務的狀態,如遺產不足了債債務,擔當人遵照各債權占總債權的比例,分派遺產予各債權人。

所以繼承人最好要陳報遺產清冊,才可以100%確保限制繼續的權利保護。

以為法律劃定周全限制擔當為原則,就不去陳報財產清冊!這就是毛病認知的圈套。

沒有依照程序打點,是沒法享有限制繼承庇護,因為法律也要回護債權人的。

母親美美遺留1000萬元的房產,兒子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之後得知有老張主張母親美美欠款600萬元,兒子就把房子變賣後,將600萬元給老張,兒子手上僅剩400萬元,沒想到老王呈現主張母親美美欠款600萬元,兒子主張母親美美遺產只剩400萬元,只願意給老王400萬元,可是老王可以主張,擔當人沒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老王依照限制繼續的劃定可以分到500萬元(債權人老張與老王的債權共計1,200,老王的債權佔被繼承人全部債權的1/2,遵照此1/2比例分派遺產1,000萬元),不足的100萬元要由繼續人支付。

也就是拿本身的錢還母親的債。

依法分配結算清償終了,嗣後如果還有債權人出現主張,因為該債權人並未遵期陳報債權,該債權人就沒法對繼承人主張權力。

3、 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的缺點(圈套)?

本文由《恩典法令事務所》授權轉載,

舉例來講:

5. 繼承人若有以下情節,就不能主張限制擔當:

3. 管理假扣押。

4. 查詢拜訪被繼續人過世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遺產,要列入遺產較量爭論來清償債務。

2. 依法律訴訟法式向繼承人主張。

4、 假如你是債權人,該若何保障本身權力?

1. 即刻向繼承人請求還款(遵期陳報債權)。

C.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B.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 遺言內容:查對遺囑內記載之遺產。

2、 現行法已全面限定繼續,為何要陳報遺產清冊呢?

A. 藏匿遺產情節重大。

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幾何遺產與債務。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040/790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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