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上述的司法條則可能有些複雜不容易理解,我們就繼續用開首小安的案例來做申明,小安的父親對債權人小睿、小宏分別負有30萬元及70萬元的債務,正常來講小安只需在50萬元的遺產內,依小睿、小宏債權數額的比例了債債務便可。

限制擔當,處理債務的准確法務法式

安睿宏觀證券投資顧問 法務遵循

 

從上述的條則,我們可以明白認知到,繼承人對於被繼續人之債務,以因繼續所得遺產為限,負了債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然則,司法還有其他重要的規定被一般人所忽略,這對限定繼續有重大的影響。簡單來講,繼續人只需拿繼續來的錢去了償繼承來的債務就好,不需要承當跨越所繼續遺產的債務

陳報遺產清冊的龐大差別


借使倘使今天小安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小宏就只能就剩下的遺產20萬元求償,小安就不需要額外拿15萬元來補償小宏。

安睿宏觀的法務參謀,勸說繼續人不要怕麻煩,該打點的程序不要省略,如果自己不清晰司法法式,可委託專業人士協助打點,倘若繼續的財產很少,除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限制繼續之外,拋棄繼承也是另一個更為簡便的選擇。 

可見陳報遺產清冊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在司法上可確保限制擔當的結果,對繼續人而言就是多了一層庇護,避免突如其來的債務人泛起向擔當人索討帳務,一方面難以分辯債務的真偽,另外一方面可能了債了不須了債的債務,乃至最後繼續人還要自掏腰包,拿本身的財產來償債,其實得不償失。  

繼續人違背第1162條之1劃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補償之責。

按照民法第1162-1條 擔當人未依劃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擔當人債權人之悉數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離別了償;
別的民法第1162-2條  繼承人違背第1162-1劃定者,被擔當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門,對該擔當人行使權力。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了債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但繼續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面對繼承的債務只能陳報遺產清冊嗎?

 但權力、義務專屬於被繼續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根據民法第 1148 條 繼續人自繼承最先時,除本法另有劃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力、義務。 擔當人對於被擔當人之債務,以因繼續所得遺產為限,負了債責任。

也就是說小安只需了債小睿:50萬*[30萬/(30萬+70萬)]=15萬 ;
了債小宏: 50萬*[70萬/(30萬+70萬)]=35萬。

但是小安因為沒有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此對小宏的債務必須要依小睿、小宏債權數額的比例較量爭論,償還小宏35萬元,如同上述的算式結果,而不是了償小睿30萬元後,將所剩遺產的20萬元償還小宏就竣事,是以小宏可以向小安別的求償35萬-20萬=15萬元,也就是說小安需在父親的遺產50萬元以外,別的再拿出本身的錢補償小宏小宏15萬元。

引用自: https://www.azsinopro.com.tw/article-2024-06-14/?srsltid=AfmBOoouLLU9Q0d3hEzmx0KjYWSjgrq-CZx-zAUVD-y











離婚證人







結婚證人







板橋遺囑見證人







法拍屋台北法拍屋新北市法拍屋桃園法拍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ardald7704p8 的頭像
    kardald7704p8

    遺產清冊

    kardald7704p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