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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抉擇。
提請核准經由過程股分買回計畫,依以下首要前提自台灣證券集中
彰源企業股分有限公司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刊行股分之0.71%,且
第六條:員工於認購繳款時代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分舉措」第十一條劃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勤業眾信結合管帳師事務所出具評估意見,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估計買回公司股分所制定之買回
6.買回之體例: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爰根據「上市上櫃公
17.管帳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分價錢之合理性評估定見: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終了之景象:
1.買回股份之目標: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分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059,821,753元。
4.預定買回之時代與數量:113年12月18日起至114年02月17日

2.買回股分之種類:通俗股。 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讓渡予本公司員工,
不適用
買回股分之價錢尚屬公道,且吻合相幹劃定。
第九條:庫藏股讓渡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幹稅捐後始得解決過戶功課。
庫藏股讓渡員工法子
須統籌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分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身分,現實認購資曆及認
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通俗股股分:
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抉擇。
規定外,悉依本設施劃定打點。
第八條:庫藏股每股轉讓價錢以該次庫藏股現實買回之平均價錢為讓渡價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
第七條:庫藏股讓渡依下列法式解決:
部證券暨期貨經管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視經管委員會前身)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13.董事會抉擇買回股分之會議記載:
第二條︰本公司讓渡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力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還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1)現實買回股份時代:113/08/21 ~ 113/10/09 、預定買回股數(股):2000000 、現實已買回股數
第十一條:本公司讓渡股份於員工時,限制員工於取得半年內不得讓渡。

第十三條:本設施應提報股東會講述,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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